政府征地 用于城镇建设和揭东区东部水厂项目建设
发布于: 2020-12-11 17:58:58 出处:揭阳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黄晓芷
摘要:政府征地 用于城镇建设和揭东区东部水厂项目建设
揭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揭府公〔202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实施城镇建设用地批次项目,现对项目拟用地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凤美街道陇上经联社,登岗镇西淇村白龙经联社、光明村河溪经联社、光明村光明经联社、登岗村林畔经联社、登岗村孙畔经联社、仁美村仁美经联社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9.5848公顷,其中:陇上经联社3.8737公顷、白龙经联社1.2954公顷、河溪经联社1.1291公顷、光明经联社1.9663公顷、林畔经联社0.1917公顷、仁美经联社0.9932公顷、孙畔经联社0.1354公顷。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城镇建设用地批次项目。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将组织有关部门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过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召开听证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6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揭府公〔2020〕22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揭东府公〔2020〕18号)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区位、权属、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用途为揭东区东部水厂项目用地,位于揭东区玉滘镇东面村、半洋村(具体区位详见附图),面积9.4300公顷,地类为园地1.6959公顷、林地7.1139公顷、养殖水面0.1989公顷,荒草地0.4213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揭阳市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征收养殖水面每公顷97.5万元(土地补偿费每公顷39万元,安置补助费每公顷58.5万元);2、征收园地、其他草地每公顷82.5万元(土地补偿费每公顷33.75万元,安置补助费每公顷48.75万元);3、征收林地每公顷46.5万元(土地补偿费每公顷19.5万元,安置补助费每公顷2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目前广东省尚未公布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相关要求,我市承诺在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批准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差额。
(二)地上附着物最高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最高补偿标准: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房屋950元/平方米;水、电齐全的混合结构房屋85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6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250元/平方米;铁棚屋150元/平方米;竹棚屋90元/平方米;其他附着物给予合理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青苗最高补偿标准:青苗最高补偿标准:龙眼、荔枝、葡萄每亩 12000元;生柑、桔每亩10000元;杂果每亩8000元;香蕉每亩8000元;笋竹每亩8000元;鱼塘每亩5000元;瓜、豆类每亩4000元;杂菜及短期作物每亩3500元,其它作物按不同种类、生长期长短及长势给予合理补偿。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一)揭东区玉滘镇东面村被征地9.1808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1989公顷、园地1.6959公顷、林地6.8647公顷、其他草地0.4213公顷。土地补偿费213.0742万元,安置补助费300.1961万元,地上附着物0万元,青苗补偿费5.112万元,征地补偿各项费用总共518.3823万元。
(二)揭东区玉滘镇半洋村被征地0.2492公顷,其中林地0.2492公顷。土地补偿费4.8594万元,安置补助费6.7284万元,地上附着物0万元,青苗补偿费1.112万元,征地补偿各项费用总共12.6998万元。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提出。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6日